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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21年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米乐app下载安装小罗    发布时间:2024-06-21 18:15:11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西安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陕西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部署,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深入开展“铁拳”“昆仑2021”“蓝剑”“反盗版”“清风”“春蕾”农资打假等专项执法行动,铁腕治理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商品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充分展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成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震慑制售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分子。现将西安市2021年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情摘要:2021年3月11日,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接省公安厅指令称西安海关查获一批运往境外的假冒国际高档品牌箱包,涉及132箱货物;环食药侦支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经初步查明,该批假货涉及路易威登、迪奥、香奈儿、蔻驰等国际高档品牌箱包3000余件。市公安局成立“3.15”生产销售假冒产品案联合专案组,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和手段,历经8个月缜密侦查,现已查明自2020年以来嫌疑犯张某某、刘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大量生产、销售假冒国际奢侈品箱包,相继销往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11月10日,按照市公安局安排部署,专案组兵分6路,在广东广州、江西吉安等地同时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涉案嫌疑人20余人,捣毁生产、储存窝点10余处,查获数字控制机床、缝纫机等作案工具数百台,现场查扣假冒路易威登、香奈儿、迪奥、普拉达等国际知名品牌箱包3万余个、原材料20余吨,涉案价值3亿余元,取得了“昆仑2021”专项行动重大战果。‍

  案情摘要:2021年4月21日,根据线索,西安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会同市烟草专卖局在杏园北收费站查获运输假烟的货车,现场查扣大量假冒多品牌香烟。4月22日,市公安局成立环食药侦支队牵头,多警种配合的“4.22”非法经营(假烟)案联合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初步查明自2020年以来,以嫌疑犯赵某某、周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从福建等地购进假冒的利群、七匹狼、哈德门、万宝路、爱喜、七星、南洋双喜等国内外15种品牌假冒香烟相继销往境外10余个国家和地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10月14日,按照市公安局周密安排部署,专案组兵分4路,在陕西、四川、广东、福建等4省7市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涉案嫌疑人29人,现场查扣假冒品牌卷烟20000余条,涉案价值1.3亿余元,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跨国生产销售假烟犯罪团伙。

  案例三:市检察院公诉刘某甲、邹某某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2019年初,刘某甲与邹某某商议,由邹某某生产假冒西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优洁士”、“优露清”品牌洗涤产品,刘某甲从邹某某处收购后对外销售。随后,邹某某利用互联网购买清洁剂原液以及瓶子、贴标等包材,在家中将原液稀释后灌装成假冒“优洁士”、“优露清”品牌的产品销售给刘某甲。刘某甲在销售上述假冒产品过程中,亦在家中灌装上述假冒产品并销售。经查,刘某甲共计销售100余万元。2019年,刘某乙、游某某、吴某某等三人在明知刘某甲出售的“优洁士”、“优露清”品牌产品为假冒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刘某甲手中购买并通过其淘宝店铺高价对外销售牟利。

  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邹某某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刘某乙、吴某某、游某某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案例四:市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胡某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案

  案情摘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胡某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第5430630号西鳳商标、第698002号凤凰图形商标等系列商标系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章为牟取非法利益联系被告人王某宗购买假冒西凤酒。王某宗从他人处购买包材进行灌装、生产,以每件42元的价格销售给胡某章假冒西凤酒3457件,非法经营数额为145194元。胡某章将上述假酒以每件46元的价格销往新疆,并收取运费差价,销售金额为159022元。涉案假冒西凤酒中的1198件被依法扣押,其他2259件假冒西凤酒均销售给消费者。经鉴定,上述扣押的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品。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缴纳罚金、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人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摘要:2021年8月30日,市版权局接到陕西省版权局转来的线索移转函,关于抖音平台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大量删减切条、改编合辑视听作品《三国》(导演:高希希)制作短视频,并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中大量传播,涉嫌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1年8月31日,经过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梳理和审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抖音号“AY996001”进行了远程勘验取证和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电视剧《三国》(导演:高希希)于2010年取得发行许可证,腾讯公司于2016年11月20日获得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5年。当事人李某程版权意识淡薄,为吸粉引流,未经权利人许可,大量删减切条、改编合辑视听作品,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中非法传播,并在剪辑后的短视频中嵌入销售链接,借用短视频非法牟利。

  该行为不仅损害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市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李某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4036.1元;3.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

  案例六:市版权局查处西安腾达建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技术措施案

  案情摘要:2021年8月2日,市版权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西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核查该公司安装并使用广联达软件情况。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教学电脑中安装有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21/广联达BIM土建计量平台GTJ2018软件、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5.0软件、广联达BIM安装计量GQI2021软件。该公司负责这个的人说通过购买加密锁可以无偿使用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广联达软件,该公司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破坏软件技术措施。

  随后,执法人员又对该软件著作权人以及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该公司使用的加密锁并未经过权利人授权许可,该公司使用破坏技术措施的软件产品以此实现不受限制地使用该软件,损害了软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软件版权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市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盗版加密锁19把;2.行政处罚20000块钱。‍

  案情摘要:市卫生健康委依法查明西安佳欣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2020年2月至2021年11月25日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消毒液,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金幸”牌84消毒液(规格5kg/桶)408桶、“金幸”牌84消毒液(规格25kg/桶)398桶、过氧乙酸消毒液(规格50L/桶)55桶、75%酒精消毒液(规格50L/桶)17桶、“金幸”牌84消毒液(规格5kg/桶、25kg/桶),外包装标签说明书未标注有效成分含量,标注虚假生产地址,标注“保质期:3年”,无相应检验依据。

  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不符合《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方面的要求》(WS628—2018)4.1的要求,在陕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会对疫情防控造成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会引起传染病的传播、流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参照《陕西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4条,货值金额20000元以上(实为92951元),判定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类型,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631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安宝成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汽车配件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1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宝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宝成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权宝马汽车配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执法六大队执法人员立刻赴该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场扣押了当事人281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先后两次以低于市场价购进假冒的宝马汽车配件297件在其门店销售,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16件,销售金额1935元。经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宝马配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参考当事人该批配件的市场销售价格,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0685元。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进货票据,且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假冒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西安宝成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情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4万元;2.没收侵犯宝马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281件。‍

  案例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碑林区迈炫天马运动用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摘要:2021年6月21日,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步行街迈炫天马运动用品店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执法人员前往该店现场检查,营业场所内有标示为“NIKE”等商标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店内标示有“NIKE”等商标商品的授权销售证明、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涉嫌为侵权假冒产品。经清点,该运动用品店现场有服饰155件,鞋477双及样品鞋49只,其中155件服饰共计金额50576元,400双鞋有标牌价,共计327538元,77双和49只鞋价格无法计算,初步确认和计算,涉案货值金额合计378114元,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6月24日,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邮寄发来的鉴定证明,证明在西安市碑林区迈炫天马运动用品店扣押的全部的产品均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该店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碑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辖区公安部门并抄送辖区检察院。‍

  案情摘要:2021年3月30日,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与“贵州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白酒厂家联合打假中发现,西安市阎良区臻品汇商行店内待售的“五粮液”白酒3瓶、“五粮液1618”白酒1瓶、“五粮春”白酒12瓶、“贵州茅台”白酒24瓶、“国窖1573”白酒8瓶、“剑南春”白酒4瓶涉嫌商标侵权。经查,上述52瓶侵权白酒系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进货票据,无法说清进货来源,违法经营额为52696元。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阎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商标侵权白酒“五粮液”3瓶、“五粮液1618”1瓶、“五粮春”12瓶、“贵州茅台”24瓶、“国窖1573”8瓶、“剑南春”4瓶;2.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案情摘要:2020年12月17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陕西广济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西安金花南路二店涉嫌假冒专利案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涉嫌假冒专利“逸欧达牌洁肤抗菌液”的持有者为陕西逸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陕西逸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了尽快打开“逸欧达牌洁肤抗菌液”的销路,决定在其产品的外包装盒上印制

  (专利标识)和专利号:ZL3.3,以吸引消费的人的注意,增加交易机会。经过进一步核查,专利号:ZL3.3为“测定pH值用穿刺复合传感器的制备方法及其传感器”,专利权已于2011年09月07日终止。

  当事人将专利标识和专利权终止的专利号印制在产品外包装盒上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注专利号:ZL3.3的“逸欧达牌洁肤抗菌液”、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296元和罚款12403.2元。

  案例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安锦上添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都市之门分公司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1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西安锦上添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都市之门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上海好励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采购46件中国建党100周年文创产品做销售。西安锦上添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都市之门分公司销售的中国建党100周年文创产品未经特殊标志人许可,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的规定。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产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案发时暂未销售,未取得违法来得到的的真实的情况,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3000元。